住宅區申請廠房規定:
台中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不得為以下:
一、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六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查細項。
住宅區申請廠房規定:
台中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不得為以下:
一、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六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查細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