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期限

■取得建築執照後申報開工期限

舉例:建築執照於111年3月9日領取執照,111年9月9日即是開工申報期限,如未能開工申報,得以展延一次3個月,即是111年12月9日為最後營造廠申報開工期限。

■建築施工期限

舉例:新建地上肆層建築物,基本工期6個月+地上肆層每層3個月共計12個月,竣工期限合計18個月。

111年1月1日申報開工,規定竣工期限18個月,112年7月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如未能竣工,得以展期一次一年,113年7月1日前為使用執照取得最後期限。

範例:建築法 第54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範例:建築執照截圖

範例: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26條

都發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六個月為基數,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五個月。
              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雜項工程四個月。